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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创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明拓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旭之鑫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6-03 浏览次数: 1,130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5461号

南京旭之鑫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创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明拓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旭之鑫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116民初5461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 准许原告南京创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南京创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联系人:赵凯

联系电话:8318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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