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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家冬诉被告南京近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5-29 浏览次数: 1,167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3183号

南京近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家冬与被告南京近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0723元;2、判令被告支付离职结算协议剩余工资和社保折现11920.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王佺

联系电话:025-83183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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