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2304号
秦雪锋:
本院受理的(2024)苏0116民初2304号原告江苏锂诚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秦雪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秦雪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锂诚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1194元及赔偿款1500元,合计2694元;二、驳回原告江苏锂诚新能源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锂诚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2.52元,由被告秦雪锋负担12.4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执行措施告知书、自觉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承 办 人: 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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