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1734号
南京荟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田丽丽与被告南京荟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共计100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王佺
联系电话:025-83183985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