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葛阿乐:
本院受理原告乔美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6民初604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葛红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乔美珍归还借款本金90000元;二、被告葛阿乐对被告葛红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葛阿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葛红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葛红春、葛阿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法官电话:57126814 书记员电话:57126846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延安路72号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