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殷学兵:
本院受理原告夏光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扣除审限通知书、(2022)苏0116民初4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夏光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夏光彬负担。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正文结束
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殷学兵:
本院受理原告夏光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扣除审限通知书、(2022)苏0116民初4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夏光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夏光彬负担。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