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8869号
扬州佰瑞特健身发展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扬州佰瑞特健身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凌妹诉被告扬州佰瑞特健身发展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扬州佰瑞特健身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8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扬州佰瑞特健身发展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凌妹退还3080元;二、被告扬州佰瑞特健身发展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债务的,由被告扬州佰瑞特健身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减50元,由被告扬州佰瑞特健身发展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扬州佰瑞特健身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承办法官:张琼
联系电话:025-83183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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