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明、湖北励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 孔小军 诉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6民初24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孔小军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3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九日
联系电话: 025-57126855 谢法官 57126850 黄书记员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延安路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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