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沈刚:
本院受理原告王正卫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6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如下:沈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王正卫劳务费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沈刚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