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袁骏豪: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和润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你、郑加才、施芹、蒋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6民初4825号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义务告知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一、被告施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和润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资金使用费、罚费(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4.8%计算);二、被告施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和润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被告袁骏豪、蒋永祥、郑加才对被告施芹上述第一条、第二条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施芹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3540元,由被告施芹、袁骏豪、蒋永祥、郑加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8037748 速裁庭/张法官 025-57126930 速裁庭/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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