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许建祥:
本院受理原告张长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6民初638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判决:被告许建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长春支付货款879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9.5元,由被告许建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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