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雷:
本院受理原告杨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6民初698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周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乐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并偿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保全担保费500元。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85元,由被告周雷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