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娄浩:
本院受理原告周侗与被告娄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6民初613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娄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侗货款13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娄浩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