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于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郝广明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6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判决:被告于建强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郝广明支付运输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于建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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