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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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付立聪与许红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4-29 浏览次数: 1,103

         

     

许红桃:

本院受理原告付立聪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6民初614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觉履行义务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许红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付立聪劳务费3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许红桃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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