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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傅云翠与朱聘龙、项宗新、项令翔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4-29 浏览次数: 1,107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告

项令翔:

本院受理的(2021)苏0116民再9号原审原告傅云翠与原审被告朱聘龙、项宗新,原审第三人项令翔,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傅云翠、朱聘龙、项宗新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送达(2021)苏0116民再9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6民再9号民事判决书。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05办公室领取2021苏0116民再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诉讼文书内容:

(2021)苏0116民再9号民事判决内容:“本院再审认为,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傅云翠是否对案涉房屋享有50%的份额,进而阻却执行。根据南京中院(2020)苏01民终4172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原审诉讼前,朱聘龙已合法善意取得案涉房产的抵押权,其对抵押房屋在80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案涉房屋虽系项宗新、傅云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并不当然地各享有50%的份额,且傅云翠亦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对案涉房屋享有50%的份额。据此,原审认定傅云翠对案涉房屋享有50%的份额,进而阻却对该部分的执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傅云翠如果认为其应享有的所有权份额,因项宗新设定抵押而受到侵害,可依法向项宗新主张损害赔偿。

傅云翠辩称抵押所涉债务系非法债务及债权人朱聘龙恶意设立抵押的理由,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应予纠正。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改)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苏0116民初27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傅云翠的全部诉讼请求。

 

 

 

联系电话:57126968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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