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杰: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中意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城东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承办人:刘法官 025-57126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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