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9118号
蔡林、南京无铭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秦兴虹与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911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无铭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秦兴虹退还4100元;二、被告蔡林对被告南京无铭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秦兴虹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张琼
联系电话:025-83183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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