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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正华诉被告张正东、南京三缘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4-11 浏览次数: 2,004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4994号

张正东、南京三缘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周正华与被告张正东、南京三缘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499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三缘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正华劳务报酬91200元及利息(利息以912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LPR计算);二、驳回原告周正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0元,由被告南京三缘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025-83183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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