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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明珍诉被告南京悠之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4-10 浏览次数: 2,038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9291号

 

南京悠之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珍诉你(单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苏0116民初9291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9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南京悠之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明珍工资800元及垫付的广告费150元,合计95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悠之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承办法官:徐传洋

联系电话:025-83183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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