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9433号
贾有田:
本院受理原告李祥谷与被告贾有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履行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原告李祥谷诉讼请求为: 一、双方合作葛洲坝工地和大校场工地项目进行清算,实现的盈利或亏损双方按照约定各人承担一半。葛洲坝工地项目实际亏损18258元,双方各承担亏损9129元。大校场工地项目实现盈利6860元,双方各承担盈利3430元。葛洲坝与大校场项目双方实际应各自承担亏损金额为5699元。二、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在项目运营中垫付的资金55860.5元。三、要求被告积极向葛洲坝项目甲方结款,安排员工工资及时发放。四、要求被告归还长江基础项目由原告已经支付的工人工资合计61300元(有被告手写欠条2份)。五、要求被告归还点工工资7590元。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在本院程桥法庭第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徐法官
电话:025-83183977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程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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