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7595号
中创诺驰(山东)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绍祥与被告中创诺驰(山东)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创诺驰(山东)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绍祥支付统筹款67500元;二、驳回原告杨绍祥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中创诺驰(山东)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488元,由原告杨绍祥负担187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6民初759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觉履行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四月九日
承 办 人: 张杰法官
联系电话:025-83183755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龙华东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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