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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晓颖诉被告扬州佰瑞特健身发展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扬州佰瑞特健身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3-29 浏览次数: 2,014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9228号   

扬州佰瑞特健身发展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扬州佰瑞特健身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颖诉被告扬州佰瑞特健身发展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扬州佰瑞特健身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会员合同;2、返还会员费258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4年5月14日上午9:10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张琼

联系电话:8318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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