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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晓康诉被告连云港泽也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晨晨、李海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3-29 浏览次数: 2,026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7834号

李海刚:

本院受理原告段晓康诉被告李晨晨、第三人李海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7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段晓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段晓康负担,本院予以免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王菲

联系电话:025-83183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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