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3992号
刘昕、宋艳媛: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刘翠平水产品商行与被告刘昕、宋艳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昕、宋艳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刘翠平水产品商行支付货款44191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44191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刘翠平水产品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79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1399元,由被告刘昕、宋艳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025-83183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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