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3046号
刘自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维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3046号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义务告知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被告刘自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维高归还借款本金25974元及逾期利息(以25974元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3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元,由被告刘自强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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