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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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洪玲诉被告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判决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9-14 浏览次数: 2,297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六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3940号

潘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洪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394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一、被告潘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洪玲返还借款本金124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94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9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3日起,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潘志强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则原告洪玲有权对被告潘志强名下坐落于六合区雄州街道王桥路19号18幢3单元1105室房屋〔不动产单元号320116006031GB00019F00060023,产权证书号:苏(2016)宁六不动产权第0024444号,建筑面积88.17平方米〕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洪玲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承办人:林冬琴法官

联系电话:025-8318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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