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2095号
胡学华:
本院受理原告胡文丽诉你(单位)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苏0116民初2095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胡学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文丽204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310元,由被告胡学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承办法官:刘家云
联系电话:025-83183971、83183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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