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4212号
杨林:
本院受理原告李辛梅诉你(单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苏0116民初4212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4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辛梅13000元,并赔偿损失5500元,合计18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263元,由被告杨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承办法官:刘家云
联系电话:025-83183971、83183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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