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4755号
姜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刘旻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475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一、被告姜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旻昱返还借款21193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5日起,以3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日起,以656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3日起,以11737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4日起,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旻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84元,由被告姜鹏飞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九月七日
承办人:林冬琴法官
联系电话:025-8318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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