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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柏文清诉被告张永和名誉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3-20 浏览次数: 1,590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6778号

 

张永和:

 

本院受理原告柏文清与被告张永和名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6民初6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永和于本判决生效后不得辱骂原告柏文清或散播关于原告柏文清“敲诈百姓”等未经证实的信息,同时向原告柏文清书面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驳回原告柏文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张永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程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十九

                         

承办法官:徐传洋    

025-831839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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