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7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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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六合区宏鑫运足疗店诉你(单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0116民初7293号。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追加被告申请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装潢损失79032元、房租损失8000元,共计87032元及相应利息(以8703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预期利益损失10000元;三、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程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徐法官
联系电话:025-83183973/025-83183978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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