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6973号
单德志:
本院受理原告厉远宝与被告单德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697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被告单德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厉远宝劳务费32405元及利息(以3240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由被告单德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一月十日
承办法官:王佺
联系电话:025-83183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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