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存根)
徐桂金:
本院受理原告刘高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6民初702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判决:徐桂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高峰支付货款2444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8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元,由徐桂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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