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6701号
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单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0116民初6701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670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费用4877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承办法官:徐法官
联系电话:025-83183973、83183978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