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7081号
周发博:
本院受理原告六合区鲜优美生鲜配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6民初7081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准许六合区鲜优美生鲜配送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六合区鲜优美生鲜配送经营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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