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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立霞诉被告陈寿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朱加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4-12-23 浏览次数: 1,164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5333号

朱加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霞与被告陈寿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朱加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533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立霞39846.15元,同时返还被告陈寿滔3021.06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立霞49867.21元;三、驳回原告张立霞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7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3897元,由被告陈寿滔负担272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朱加林116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王佺

联系电话:025-83183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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