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7089号
薛怀兵: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孙家门窗经营部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0116民初7089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7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薛怀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孙家门窗经营部货款17134元及违约金(以17134元为基数,从2024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元,由被告薛怀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徐法官
联系电话:025-83183973、83183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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