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954号
郝亚亭: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诉你、南京几亩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立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6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几亩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500000元、截至2024年10月9日的利息49653.38元,及自2024年10月10日起至贷款还清时止按《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二、被告刘立开、郝亚亭对被告南京几亩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58元,减半收取计91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79元,由被告南京几亩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立开、郝亚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358元。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胡元川
联系电话:025-83183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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