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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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飞鱼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韵鉴装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4-12-18 浏览次数: 1,153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7660号

 

南京韵鉴装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飞鱼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0116民初7660号。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程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025-83183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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