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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宏军诉被告南京为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4-12-18 浏览次数: 1,171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7596号

南京为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宏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7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南京为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宏军货款402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元,由被告南京为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年十二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徐传洋

电话:025-83183972/025-83183984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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