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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新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 2024-12-13 浏览次数: 1,742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六民初6983号

龚新春: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0116民初6983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69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025-83183978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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