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5347号
梁保玉:
本院受理原告王健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6民初53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健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健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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