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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健军诉被告梁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 2024-12-10 浏览次数: 1,083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5347号    

梁保玉

本院受理原告王健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6民初53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健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健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183728  陈法官    025-83183736  书记员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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