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6654号
唐宗、南京市下关区唐宗小吃部: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石劲波水产品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665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石劲波水产品商行货款20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石劲波水产品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元、保全费227元,合计545元,由被告唐宗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承办法官:徐传洋
联系电话:025-83183972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