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5610号
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徐国松与被告刘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6民初5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国松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刘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程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徐传洋
电话:025-83183977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程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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