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5731号
南京创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硕枫泵业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0116民初5731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5731号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创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硕枫泵业有限公司货款156785元及利息(利息以156785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硕枫泵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6元,由被告南京创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025-83183973/83183978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程桥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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