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7813号
南京神采飞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南京神采飞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南京名贯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然诉你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向你司邮寄送达无人签收,上门无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诉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南京神采飞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已支付课时费用5979元(120+61节课)。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六合龙湖天街管理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其对入住品牌方没有尽到合理监管义务。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城东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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