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5336号
周山、南京市六合区周山服装部:
本院受理原告周子晨与被告周山、南京市六合区周山服装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533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子晨284644.83元;二、驳回原告周子晨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7元、鉴定费3200元,合计4207元,由被告周山负担3365.60元、原告周子晨负担841.4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王佺
联系电话:025-83183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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