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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支行诉被告余其高、李致金、南京金牧童酒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1-31 浏览次数: 1,669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3811号

南京金牧童酒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支行与被告余其高、李致金、南京金牧童酒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38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支行撤回对被告南京金牧童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宋法官    书记员:徐晓菲

联系电话:025-83183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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