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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吴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1-30 浏览次数: 1,653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6808号

吴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6808号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义务告知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一、被告吴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支付理赔款59239.74元、保险费1228.71元,合计60468.4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60468.4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2元,由被告吴杰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183858速裁庭/张法官    025-83183782 速裁庭/书记员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龙华东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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